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49号
罪犯邹X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二终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2016年1月13日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2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综合记功一次转表扬2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小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50号
罪犯汪XX,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三穗县。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日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2015年10月16日从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3个(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必隆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51号
罪犯李X,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晴隆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一终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2016年1月13日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2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综合记功一次转表扬2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52号
罪犯夏XX,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以(2015)汇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2015年9月17日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1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桃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53号
罪犯何XX,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2012)黔钟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系职务犯罪。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2012年12月10日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月3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评12个表扬(2013年2月至2017年2月共评改造积极分子四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54号
罪犯万XX,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榕江县。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2016年1月8日从雷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2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评综合记功一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朝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55号
罪犯潘XX,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从江县。因犯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以(2015)从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前已缴纳);共同退赃4万元(判决时已没收)。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 日止。2015年12月16日从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6月评2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评综合记功一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开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56号
罪犯白XX,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南路。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终3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已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2016年5月9日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7月2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1个表扬(积分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明凯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57号
罪犯武XX,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大学本科在读文化,原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终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2016年5月9日从清镇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7月2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1个表扬(积分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其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58号
罪犯黎X,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族,务农,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以(2016)黔06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退缴赃款1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2016年4月15日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1个表扬(积分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曲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59号
罪犯刘X,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赫章县。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赫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2015年8月11日从赫章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0月2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60号
罪犯瞿XX,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剑河县。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2015年4月8日从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积分转换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天应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61号
罪犯欧阳XX,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布依族,判决书未载明,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荔波县。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以(2016)黔27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2016年4月18日从荔波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1个表扬(积分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振鑫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62号
罪犯刘X,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湖南省安乡县。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2014年3月13日从玉屏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凯里新犯分流中心。2014年5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12:00:00 AM。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5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2个表扬)。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丁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63号
罪犯冯X,男,1994年8月6日出生,仡佬族,学生,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文化,原住贵州省道真县。因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2016年1月15日从道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5日调贵州省田沟监狱,2016年8月11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1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一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64号
罪犯宋XX,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思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以(2014)思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2015年1月9日从思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6个(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远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65号
罪犯罗XX,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南刑终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2016年1月8日从龙里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2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青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66号
罪犯曾X,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修文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终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2016年4月12日从息烽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3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1个表扬(积分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67号
罪犯吴XX,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赫章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以(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2016年1月11日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2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68号
罪犯何XX,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三都县。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以(2016)黔273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2015年10月15日从三都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兴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69号
罪犯郭X,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清镇市。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少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赃款323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2016年1月8日从清镇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70号
罪犯赵XX,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从江县。因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以(2015)从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2015年12月16日从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1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光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71号
罪犯徐XX,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大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平坝县。因犯诈骗、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4)云刑初字第2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赃款128449元(未缴纳),当地政府已出具困难证明。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2015年4月13日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4月获评3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7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16年7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开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72号
罪犯石XX,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黎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以(2015)黎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赃款16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2015年10月16日从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2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评综合记功1个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正鑫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